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元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元利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附表:受刑人廖元利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2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100年│100年6月│臺中地│││一級毒│1年│29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13日│地院│度訴字│13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783│││第783││年度執││││││400號││號│││號││字第76│││││││││││││41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2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100年│100年6月│臺中地│││二級毒│5月│29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13日│地院│度訴字│13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783│││第783││年度執││││││400號││號│││號││字第76│││││││││││││41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2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一級毒│11月│21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18日│地院│度訴字│13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1544│││第1544││年度執││││││825號││號│││號││字第11│││││││││││││28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