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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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郭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