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登旺被告呂冠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