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育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珠
劉芹喜 劉政堯 劉麗霞 劉麗瓊 劉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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