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又仁選任辯護人楊淑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又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羅又仁前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等,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童江謀 於警詢、偵查中、告訴代理人 張炫坤 、告訴人 李宗原 、證人 陳威達 於警詢時及證人 黃勝結 、 陳品碩 於偵查中之指訴或證述綦詳;此外,更有證人黃勝結、陳品碩之職務報告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6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及照片6張、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照片23張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等附卷可稽,且有自製起子、改造手槍1支、子彈7顆扣案為憑,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而以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存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被告係因駕駛竊取之營業大貨車遭告訴人童江謀發現,經告訴人童江謀偕同警方到場處理時,被告隨即駕車逃離現場,而逆向行駛於市區道路○○道○號、三號、五號道路上,嗣為警逮捕,並循線查獲本案,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存在,認有羈押必要,因於10
1年6月25日訊問被告後裁定予以羈押;嗣本院並於101年9月
4日、同年1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分別裁定自101年9月25日、同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
1月22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後,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原羈押之原因、理由,俱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除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再自102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