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 孫梲煜 原告與被告 徐如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