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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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3號再審聲請人 彭淑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6年度勞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