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 王麗琼 被告 歐陽永賢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西元2017年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判准離婚,並命被告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港幣3,750元贍養費在案。而上開外國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情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起訴請求准予上開外國確定判決於本國為強制執行等情,核屬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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