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楊秀絹 債務人林豐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