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伏谷清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耀節能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1,100元,應繳裁
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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