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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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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