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翠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
1.97年度所得資料或可供證明97年度所得資料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俸條等)
2.個人名下財產之種類及其價額且應敘明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核(如汽車行照)。若無財產,亦應陳明為無,並提出無財產需登記切結書。
3.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單據,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4.現在職公司之全名及地址。
5.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支出增加、或投資失利等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6.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文件或資料之清單。並請陳述進行前置協商之進行經過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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