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志周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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