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21,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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