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鎮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阮妮蓮 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③阮妮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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