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弘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
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狀所列被告「張良
慧」是否為「 李良慧 」之誤,應一併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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