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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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快魏可欣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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