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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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潘快 、 魏可欣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