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安宇選任辯護人孫少輔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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