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094號債權人 黃慧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寶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黃德勝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黃德勝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如被繼承人黃德勝之繼承人非僅一人,請提出得由債權人一人行使系爭60萬債權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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