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聲請人 謝文倩 律師(即 潘素卿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