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14號聲請人中聯信託設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非訟代理人 陳建成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編號一附屬建物陽台之面積「七‧四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七‧一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