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王世憲 (住所詳卷)送達代收人 黃碧珠 (被告 陳世豪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57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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