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張文清 被告 江冠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