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叁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叁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伍萬玖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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