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即 被 告 吳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建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
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
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