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埔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趙旋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4月13日投埔警偵字第1010005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趙旋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趙旋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3月20日18時37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里鎮○○街○○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住所飼養之犬隻,經常於夜間吠叫
,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
二、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
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
,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
認為妨害公眾安寧。經查,被移送人固不否認其飼養之犬隻
經常於夜間吠叫,惟辯稱:係因其鄰居 鄭惠瑛 故意發出聲音
致狗吠叫,且已將狗套上嘴套,而改善狗吠情形等語。經查
,被移送人於其住所飼養之犬隻分別於101年3月20日18時37
分許、3月26日零時29分許、3時18分許、3月27日23時17分
許、3月29日3時30分許,不定時吠叫,製造噪音,妨害公眾
安寧,致其鄰居鄭惠瑛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證人
鄭惠瑛證述明確,且經本院勘驗卷附錄音光碟,亦明顯聽到
有犬隻大聲吠叫之聲音,所製造之噪音及頻率已超逾一般人
容忍之程度,而該錄音光碟中並未聽聞有人故意發出聲音致
狗吠叫之情形,被移送人辯稱係證人之行為所導致云云,尚
無可採,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趙旋安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
移送人違反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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