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債權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李坤 謚、 高瑜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李坤謚、高瑜婷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坤謚、高瑜婷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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