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信指定辯護人黃昭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國信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