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48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杰 原告與被告 王俊登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3,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