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債權人 陳易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維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彭維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