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展興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展興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展興忠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2年6月28日聲請書在卷足稽,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展興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04.10│101.07.02│101.07.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101年度速偵字│101年度毒偵字│││第526號│第1381號│第134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簡字│101年度訴字││││第422號│第1254號│第9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10│101.08.09│101.10.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簡字│101年度訴字││││第422號│第1254號│第977號││決├──────┼──────────┼──────────┼──────────┤││判決│101.08.14│101.10.02│101.11.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70號指揮書│││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展興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恐嚇│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3.07-│101.03.15││││101.03.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4012號│第401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第320號│第3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02│102.05.0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102年度上易字│││││第320號│第320號│││決├──────┼──────────┼──────────┼──────────┤││判決│102.05.02│102.05.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27號指揮書執行│第2728號指揮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