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 司苗 小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苗小調字第130號聲請人 曾湧泉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信2工附相對人 魏年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應預納提解費用以借提到院進行調解,惟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提解費用,復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有無與聲請人調解之意願,兩造均逾期迄未回覆,故可認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及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