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83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侯丞陽 債務人 葉光勇 債務人 柯厚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零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