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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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3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GE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九時三十七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與民權路二二九巷口,因「酒後駕車酒測值達○.二六MG/L(肇事致人受傷」違規,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九千五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肇事,雖經酒測值為○.二六MG/L,但事發當時神智清楚,理解反應並無異常,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故獲不起訴處分,就擦撞致騎乘機車之 顏欣怡 受傷部分,亦已與其達成調解,且異議人當時酒測值僅高出標準值○.○一毫克,是否為酒測器容許之誤差範圍?有此次經歷,異議人必定會徹底改過,尚期能將原處分酌情減輕,惠予刪除吊扣駕駛執照為荷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另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復有明定。再者,基於考量各種量測儀器之容許誤差範圍,交通部為確保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在取締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交通違規行為時,裁量行使之統一,杜絕執法偏差與爭議,乃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交路八十九字第○四四四七一號函釋表示:「檢測汽車駕駛人飲酒吐氣酒精濃度,應算計執法使用之各種量測儀器之容許誤差值後,方依法舉發處罰。」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駕駛前揭車輛於上揭時、地,因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二六毫克)仍駕駛自小客車之違規事實,經臺中縣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以中縣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E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吊扣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前揭裁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中市西區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均為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有關呼氣酒精測試器在檢定有效期限內是否有誤差值,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檢定公差規定如下:(一)量測結果小於○.二五○MG/L者,公差為正負○.○二○MG/L。(二)量測結果大於等於○.二五○MG/L且小於
二.○○○MG/L範圍者,公差為正負百分之五…」,該技術規範第三.五條表二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其誤差值為正負○.○一三MG/L,是本件異議人之酒精濃度測試值扣除該誤差值為每公升○.二四七毫克,揆諸前揭函示意旨,應認尚未逾越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每公升○.二五毫克標準,方為合理。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酒後駕車之行為,應認尚未逾越法定標準,是原處分機關吊扣異議人汽車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部分之裁決,難認合法;又因本件酒後駕車乃單一違規行為,基於單一違規社會事實之單一裁罰不宜將之割裂而異其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八條參照),是異議人雖未於聲明異議狀中對於酒後駕車之罰鍰及道路安全講習部分提出異議,惟應認均為異議聲明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酌。從而,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全部(即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一萬九千五百元、吊扣駕駛執照二十四個月,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等處分內容)予以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