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甲○○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98年11月5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再乙字第10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被告甲○○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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