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之附表所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與本票原本所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所欲請求之金額係為多少?該本票是否有部分清償之情事?若有,請釋明業已部分清償多少?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請務必載明”提示日”三個字)
三、請提出相對人丙○○、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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