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原告 謝億耘 被告愛樂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祥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5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2,313元(計算式:6,940元×1/3=2,3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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