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㈠更生聲請前一年內,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
㈡聲請人配偶 林玉娟 及長子 呂以慎 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㈢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1之戶籍址係何人之住所?㈣聲請人所提租約於民國97年8月31日屆期,聲請人目前仍租屋居住?應檢附相關資料(含給付租金之證明)。
㈤聲請人、配偶林玉娟及長子呂以慎有無保險?如有,應說明保險種類,並檢附相關資料。
㈥應提出聲請人、配偶林玉娟及長子呂以慎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