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七年度審重訴字第一三七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零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