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沈亮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信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強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5,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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