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陳裕隆 被告 姚善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538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4,324元(即依債權人即被告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對原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原告尚欠8,11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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