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0號原告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武田安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BU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0類之「人工齒根、手術用釘、醫用探針、接骨板、接骨釘、接骨桿、醫療器具」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99年11月15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0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009908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筱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