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48號原告 胡玉暉 被告 鄒一帆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2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胡玉暉於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78號被告鄒一帆被訴贓物等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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