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

抗告人 賴鎧承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不服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

法官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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