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
抗告人 賴鎧承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不服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
法官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