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9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明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內容

主文欄第1行

陳明駿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

陳明駿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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