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宋慧娟

送達代收人 李玉堂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被告KOHYOHYAM

(另案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簡第10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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