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52
5號、96年度偵字第15207號),並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