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炯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杜炯曉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8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建國一路7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 陳茂泉 所騎乘並搭載告訴人 陳珠華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骨盆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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