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簡安然 被告 吳明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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