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1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M00661股票12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S00743股票16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00000000股票16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V00302股票13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00000000股票1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00000000股票16